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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约还是制宪(2/2)

不是学术研讨会,哪能怎么说就怎么说?

其实,这是一场没有结论的辩论。大会和委员会都没有对会议的质问题行表决。结论的是会议的实践。随着会议朝既定目标前,一个新的条例便逐渐浮面。当它最后终于成形时,谁都明白,这就是一宪法。

纽约制宪代表约翰兰欣

说法,佩特森、兰欣他们还同意吗?恐怕不会。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带来的幸福,特为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这就很清楚了:《联条例》是各授权,《联宪法》却是人民授权。或者说,制定《联条例》的是13个,制定《联宪法》的是人民。这就从本上颠覆了联和《联条例》的基础,用人民(people)这个既现实又象的政治群作为新国家的奠基人和新政府的授权人,并以他们的名义实现了国家质的转换。

新罕布什尔、萨诸湾、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植地、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之联和永久联合条例。

真正有理有力的,是汉密尔顿、麦迪逊和梅森所的辩护。汉密尔顿虽然也是纽约代表团代表,却和兰欣、雅茨完全对立。他为制宪会议辩护的理论依据,可谓目的于手段论。6月18日,汉密尔顿在发言中说,各派我们到这里来,是指望我们能把合众国带困境。如果仅仅因为不清楚我们的权限,就死抱着不能挽救危机的方案不放,或者拒绝可以挽救危局的方案,那就是为手段而牺牲目的了。也就是说,各的授权固然重要,授权的目的却更重要(即立法神比法律条文更重要)。这当然十分在理。

至于授权问题,麦迪逊们采取了一个明的(也可以说是狡猾的)策略──以人民的名义。《联宪法》的序言这样写

麦迪逊的反击则更为有力,而且抓住了要害。在6月19日的发言中麦迪逊说,有人(指佩特森)提联是经过一致同意建立起来的,也只有一致同意才能解散,他不知说法在法理上有什么依据。因此他很想请教这位先生,你是把《联条例》看作契约呢,还是看作条约?如果看作契约(即国内全公民的全民公约),那么,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内法原则,多数完全可以废除旧的契约,签订新的契约,甚至为社会全成员制定一新的宪法。那样一来,新泽西的那位先生,恐怕就会不幸落最后被承认的人群了。如果看作条约(即国与国之间的结盟),那么,据自由结盟的国际法原则,任何一方如果违背任何一项条款,结盟便可视为解散,其他各方也就取得了自由,除非他们选择使用非常手段迫使违约的一方改正。可惜,《联条例》中没有可以动用武力迫使违规之就范的条款,而违背《联条例》的例则不胜枚举,且行径恶劣。其中最声名狼藉的例之一,就是新泽西的一项立法。据这项立法,新泽西代表在联议会中的作用,似乎就是专门唱对台戏(请参看本书第二章第二节)。麦迪逊的意思也很清楚:你们不是声声要维护联吗?你们不是说《联条例》神圣不可侵犯,动都动不得吗?然而带违背和破坏条例的恰恰就是你们!

佩特森当然无言以对,只有兰欣在6月20日重提会议无权制宪的旧话。于是梅森(弗吉尼亚)便不客气地说,没想到时至今日,居然还有人拿这来胡搅蛮缠!老实说,本次会议到底是否有权制宪,认可之权,不在这里,而在人民。事实上,在国家现危机的时候,只有突破授权才有路。想当年,我们和英国谈判时,正是因为谈判代表大胆突破了联议会目光短浅的桎梏,才为国家赢得了面和幸福的和平,也使自己成为比铜像还要经久的纪念碑。这意思也很清楚:制宪和独立一样,也是一次革命。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能那么婆婆妈妈。什么授权不授权,在革命时期和要关,授权也是可以突破的!

在同一发言中,兰欣还驳斥了夫的说法。夫说,对当前危局的忧虑,压倒了对制宪会议是否得到足够授权的怀疑。对此,兰欣不以为然。他认为这忧虑和这怀疑至少是同等重要的。这当然无可辩驳。因为谁都知用非法的手段来救亡,无异于饮鸩止渴,浇油救火。看来,无论威尔逊的推荐无须授权论,还是夫的救亡压倒授权论,都缺乏说服力。

新泽西制宪代表威廉佩特森

而《联条例》的序言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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