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征收田税,只向地主征收,不针对佣耕者征税。之所以不针对佣耕者,有两个原因:其一,佣耕者耕的是地主的土地,佣耕者不是地主;其二,佣耕者是动的,若以佣耕者为基数征税,固然可以避免历代都大为
疼的“漏田”现象,然在事实上却极难
作。所以,佣耕者向地主缴租,国家再从地主之手以登记
定的田数征税,是从战国时代开始一直延续两千余年的田税法则。唯其如此,此后的经济逻辑很清楚:佣耕者的一半产量中,必然包括了地主应该缴纳的田税。而地主不可能将粮
全
税,而没有了自家的存储。是故,秦帝国的田税只能比“什五税”低,而不可能
。最大的可能是,国家与地主平分,也征收地主田租的一半为田税。如此,则田税率为十分之二
五。即或再
,充其量也只是十分之三。因为,秦帝国不可能将自己的社会
基阶层搜刮净尽。
其一,若以“能劳”为准,将一个男丁的徭役期限假设在二十岁至五十岁之间(二十岁加冠,五十岁称老),其有效劳役的基数时间为三十年;则三项徭役合计总量为五十四个月,均摊
工,则《史记》所云之“率计”只有月余。
以董仲舒之说,一个男丁在一生中究竟要分摊多少徭役?
若董仲舒的“二十倍于古”泛指整个商业税,则更见荒诞。战国至秦帝国时期的商业大为发达,七大战国皆有商业大都会。齐市临淄、魏市大梁、秦市咸、楚市陈城、赵市邯郸、燕市蓟城、韩市新郑。七大都会之外,七国尚各有发达的地域
大商市,如齐东即墨、魏北安邑、楚东南之江东吴越、秦西南之蜀中、赵北之胡市等等。其时之市场规模与关市收
,远远超
夏商周三代何止百倍,说商业税“二十倍于古”只怕还估摸得低了。基本的原因是,夏商周三代的民众自由商事活动规模很小,而国家“官市”又多有限制且规模固定。总
上说,三代商市
本无法与《史记·货
列传》所记载的战国秦时代的蓬
商市可比。所以,商业税之比同样没有意义。
第三则,再说徭役征发。
第二则,再说人盐铁税率。
其二,若以六十岁一生为基数,则徭役总量为八十四个月,分而摊之“率计”仍然只有月余。
所谓盐铁之利,在“九贡九赋”的夏商周三代也基本没有,至少没有铁。即或有盐利,肯定也极低。因为,三代盐业很不发达,不可能征收重税。故此,说秦时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无论是就实际收的绝对数量而言,还是就税率而言,也几乎没有任何可比意义。
可以有四计算方法:
以董说的夏商周三代一年三日徭役为基数,三十倍于古,是九十日。董仲舒列举了这九十日的大构成:“月为更卒”每年要有一个月给县里
工;“复为正一岁”再给郡里每年也要
工。
照逻辑,
照历代史家的注释,这里的“一岁”不是一次
一年
工,而是一人一生总计服郡徭役一年,每年分摊
工。第三项“屯戍一岁”每人一生中要给国家一次
守边一年。对董仲舒的分项说法,《史记》注解引师古之说,替董仲舒解释云:“率计,今人一岁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于古也!”所谓率计,便是大
计算之意。显然,这一归纳没有说明一个男丁一年中究竟有多长时段的徭役,而只依据大
计算而笼统指斥“三十倍多于古也”有失武断过甚。
其三,以六十岁一生为基数,以三十年“能劳”期为有效徭役征发时段,在三十年内服完八十四个月徭役,则“率
人税乃
秋战国生发,夏商周三代本来就没有,说它“二十倍于古”是没有任何可比意义的。人
税之轻重,只能以当时民众的承受程度为评判标准。而史料所记载的人
税指控,除了秦末历史谎言的“
会箕敛”的夸张形容,再无踪迹可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