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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2/2)

独立前,英国的税政策激化了税务官与波士顿茶党之间的矛盾

民地(Colonies)变成(State)以后,原来的“联合民地”(UnitedColonies)也就相应地变成了“联合之”(UnitedStates)。不过UnitedStates也可以有两理解──联或联联的特,是各拥有独立主权;联的特,则是全国服从统一宪法。那么,1776年到1787年之间的合众国是联呢,还是联呢?是联。因为这时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只有条约质的《联条例》。而且,《联条例》明确规定,这些联合起来的“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立、领域与权利”除非他们同意将其让。所以,我们只好把这时的UnitedStates称为“联”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的“合众国”(UnitedStatesofAmerica),还只是“之联合”(联),而非“联合之”(联)。组成“合众国”的那些State,也还只是,不是州。但等到《联宪法》通过并生效后,State就是州了,不再是。正是于这个原因,本书开分只好先称其为“政治实”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则将替使用这两个概念──在说到联时,称它为;在说到联时,称它为州。这一,要提请读者注意并予以谅解。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但现在,也只能先把会开起来再说。

英文中的State,既可以是国家(比如欧洲国家EuropeanStates),也可以是国家的一分,即“州”(比如德克萨斯州StateofTexas)。可是,在1776年到1787年之间,这些依据《联条例》联合起来的State,却既不是国,更不是省,也不是后来联制度下的州。为什么不是省呢?因为他们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惟其如此,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才可以这样说:“这些联合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为什么不是国呢?因为他们都没有外权,国际社会也不承认。独立战争之后,国际社会承认的,是他们的联合(UnitedStatesofAmerica),不是单个的State。所以,这时的State,准确地说是介于国与省(或州)之间的、有“半国家”质的“

这倒是很对那些自由散漫、憎恶霸权的乡佬的心思,但可惜难以为继。正如麦迪逊所说,我们其实只有两选择:13个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而要实现全面联合,就必须有一个于各政府的全国最政府,更必须有一于各宪法的本大法。这可不是修改一下《联条例》就行的。

,又发生了第二个重大变化。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尔率先通过了自己的宪法,建立了自己“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政府,其他北英属民地则在两年间纷纷效法(萨诸则在1780年6月16日通过新宪法,以取代1776年的旧宪法)。这样一来,原来的Colonies(民地),就变成了有“半国家”质的State。这个State应该怎样理解,是一个关键问题。

这就留下了隐患,带来了麻烦。照《联条例》,各基本权,但可以开展贸易;基本军事权,但可以组建军队;基本保留财政权,只有各政府才可以直接向居民征税,联财政则由各土地价值分摊;基本保留对内事务的立法、行政、司法权,的权力,则集中于联议会。在决定联事务时,每个各有1票表决权。除非得到9个的一致同意,各联的授权等于一纸空文。联议会休会期间,由际委员会代行议会权力。没有一个全国政府,也没有国家元首。这样看来,不但13个(State)有半国家质,就连所谓合众国(UnitedStates),也只是一个半国家。

但这只是我们今天的说法,当时的国人是不清楚的。在费城会议上,代表们随意换用联(confederation)和联(union)这两个词,而且一会儿说自己的(state)是一个国家(country),一会儿又用country指联或联。可见他们自己也不清楚合众国究竟是1个主权国家,还是13个主权国家。正如萨诸代表艾尔布里奇·格里在7月5日的制宪会议上所说,事情难就难在“我们既不是同一个国家,又不是不同的国家”这其实是《独立宣言》留下的老问题。当《独立宣言》宣布“这些联合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时,似乎没有人想到要去说清楚,这究竟是13个民地组成1个主权国家宣布独立,还是13个主权国家相邀凑齐了一起同时宣布独立?不过当时并没有人计较这些。那时,最重要的是从大英帝国独立来。至于其他,也只能独立以后再说。所以,对许多无法想到或取得一致的问题,只好相互妥协,或者糊其辞,甚至暂付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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