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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独立前,英国的
税政策激化了税务官与波士顿茶党之间的矛盾
民地(Colonies)变成
(State)以后,原来的“联合
民地”(UnitedColonies)也就相应地变成了“联合之
”(UnitedStates)。不过UnitedStates也可以有两
理解──
联或联
。
联的特
,是各
拥有独立主权;联
的特
,则是全国服从统一宪法。那么,1776年到1787年之间的
利
合众国是
联呢,还是联
呢?是
联。因为这时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只有条约
质的《
联条例》。而且,《
联条例》明确规定,这些联合起来的
“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立、领域与权利”除非他们同意将其让
。所以,我们只好把这时的UnitedStates称为“
联”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的“
利
合众国”(UnitedStatesofAmerica),还只是“
之联合”(
联),而非“联合之
”(联
)。组成“合众国”的那些State,也还只是
,不是州。但等到《联
宪法》通过并生效后,State就是州了,不再是
。正是
于这个原因,本书开
分只好先称其为“政治实
”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则将
替使用这两个概念──在说到
联时,称它为
;在说到联
时,称它为州。这一
,要提请读者注意并予以谅解。
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但现在,也只能先把会开起来再说。
英文中的State,既可以是国家(比如欧洲国家EuropeanStates),也可以是国家的一
分,即“州”(比如德克萨斯州StateofTexas)。可是,在1776年到1787年之间,这些依据《
联条例》联合起来的State,却既不是国,更不是省,也不是后来联
制度下的州。为什么不是省呢?因为他们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惟其如此,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才可以这样说:“这些联合
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
。”为什么不是国呢?因为他们都没有外
权,国际社会也不承认。独立战争之后,国际社会承认的,是他们的联合
(UnitedStatesofAmerica),不是单个的State。所以,这时的State,准确地说是介于国与省(或州)之间的、
有“半国家”
质的“
”
这倒是很对那些自由散漫、憎恶霸权的乡
佬的心思,但可惜难以为继。正如麦迪逊所说,我们其实只有两
选择:13个
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而要实现全面联合,就必须有一个
于各
政府的全国最
政府,更必须有一
于各
宪法的
本大法。这可不是修改一下《
联条例》就行的。
,又发生了第二个重大变化。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尔率先通过了自己的宪法,建立了自己“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政府,其他北
英属
民地则在两年间纷纷效法(
萨诸
则在1780年6月16日通过新宪法,以取代1776年的旧宪法)。这样一来,原来的Colonies(
民地),就变成了
有“半国家”
质的State。这个State应该怎样理解,是一个关键问题。
这就留下了隐患,带来了麻烦。
照《
联条例》,各
基本
外
权,但可以开展贸易;基本
军事权,但可以组建军队;基本保留财政权,只有各
政府才可以直接向居民征税,
联财政则由各
土地价值分摊;基本保留对
内事务的立法、行政、司法权,
的权力,则集中于
联议会。在决定
联事务时,每个
各有1票表决权。除非得到9个
的一致同意,各
对
联的授权等于一纸空文。
联议会休会期间,由
际委员会代行议会权力。没有一个全国政府,也没有国家元首。这样看来,不但13个
(State)
有半国家
质,就连所谓合众国(UnitedStates),也只是一个半国家。
但这只是我们今天的说法,当时的
国人是不清楚的。在费城会议上,代表们随意换用
联(confederation)和联
(union)这两个词,而且一会儿说自己的
(state)是一个国家(country),一会儿又用country指
联或联
。可见他们自己也
不清楚
利
合众国究竟是1个主权国家,还是13个主权国家。正如
萨诸
代表艾尔布里奇·格里在7月5日的制宪会议上所说,事情难就难在“我们既不是同一个国家,又不是不同的国家”这其实是《独立宣言》留下的老问题。当《独立宣言》宣布“这些联合
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
”时,似乎没有人想到要去说清楚,这究竟是13个
民地组成1个主权国家宣布独立,还是13个主权国家相邀凑齐了一起同时宣布独立?不过当时并没有人计较这些。那时,最重要的是从大英帝国独立
来。至于其他,也只能独立以后再说。所以,对许多无法想到或取得一致的问题,只好相互妥协,或者
糊其辞,甚至暂付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