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基本事实是:秦国与秦帝国时代,受刑罚的罪犯确实相对较多,即或将“囹圄成市,赭衣
路”、“死者相枕席,刑者相望”这样的描绘缩
理解,罪犯数量肯定也比后世多,占人
比例也比后世大。然则,只要
分析,就会看
其中蕴
的特异现象。
其四,秦法的社会平衡,使其实现了古典时代
度的公平与正义原则。
秦始皇在位的十二年,又因为大规模文明建设所需要的社会动员力度,因为镇压复辟所需要的社会震慑力度,也因为尚无充裕的社会安定而行历史反思的条件,帝国在短促而剧烈的文明整合中,几乎没有机会去修改秦法,使战时法治转化为常态法治。是故,直到秦始皇突然死去,秦法一直
于战时法治状态,一直没有来得及大规模地修订法律。
就现战时法治的五大效能而言,帝国法治的创造
无与
比。第一效能,秦法创立了“奖励耕战”的激赏军功法,使军功爵位不再仅仅是贵族的特权,而成为人人可以争取的实际社会
份;第二效能,秦法确立了重刑原则,着力加大对犯罪的惩罚,并严防犯罪率上升;第三效能,秦法创立了连坐相保法,着力使整个社会通过家族
族的责任联结,形成一个荣辱与共利害相连的
实群
;第四效能,秦法确立了司法权威,极大加
了执法力度,不使法律
于虚设;第五效能,秦法确立了移风易俗开拓税源的法令
系,使国家的财力战力在可以不依靠战争掠夺的情况下,不断获得自
增长。
凡此创造,无一不现
远大的立法预见
与
刻的行法
察力。
从总上说,秦法的五大创造保持了
的社会平衡:激赏与重刑平衡,尊严与惩罚平衡,立法
度与司法力度平衡,改
现状与发掘潜力平衡,族群利益与个
责任平衡,国家荣誉与个
奋发平衡。法治平衡的本质,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正因为秦法
有
度的社会平衡
,所以才成为乐于为秦人接受的良
法治,才成为
有
度凝聚力与激发力的法制
系。
其三,认知作为战时法治的秦法的基本特征。
其一,秦之罪犯虽多,监狱却少。大多罪犯事实上都在松散的监状态下从事劳役,否则不能“赭
在一个犯罪成本极,而立功效益极大的社会中,人们没有理由因为对犯罪的严厉惩罚,而对整个法治不满。否则,无以解释秦国秦人何以能在一百余年中持续奋发,并稳定
大的历史事实。荀
云:“秦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数者何?不是法治公平正义之力么?在五千年的中国历史上,甚或在整个人类的文明史上,几曾有过以罪犯成军平
的历史事实?可是在秦末,却发生了在七十万刑徒中遴选数十万人为基本构成,再加官府
隶的
弟,从而建成了一支
锐大军的特异事件。且后来的事实是:章邯这数十万刑徒军战力非凡,几乎与秦军主力相差无几,以致被项羽集团视为纯正的秦军,而在投降后残酷坑杀了二十万人。
从文明史的意义上说,秦帝国没有机会完成由战时法治到常态法治的转化,是整个中国民族在原生文明时代大的历史缺憾。而作为
端文明时代应该
有的文明视野,对这一法治时代的审视,则当准确地把握这一历史特质,全面开掘秦法的历史内涵,而不能以当代常态法治的标准去指控古典战时法治的缺憾,从而抹煞其历史
步
。果真如此,我们的文明视野,自将超越两千余年“无条件指控”的
冰误区。
这一历史事实,说明了一个法治基本现象:只有充分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才能使被惩罚者的对立心态消除。在一个法治公平——立法与司法的均衡公平——的社会里,罪犯并不必然因为自己
受重刑而仇恨法治,只有在这样的法治下,他们可以在国家危难的时候拿起武
,维护这个重重惩罚了他们的国家。
战时法治,从古到今都有着几个基本特征。即或到了当今时代,战时法治依然有如此基本特征。战时法治的超越时代的基本特征,是五个方面:一则,注重激发社会效能;二则,注重维护社会稳定
;三则,注重社会群
的凝聚力;四则,注重令行禁止的执法力度;五则,注重发掘社会创造的潜力。
这一整法律制度,堪称完整的战时法治
系。战时法治
系与常态法治
系的相同
,在于都包括了人类法律所必需的基本内容。其不同
,则在于战时法治更
调秩序效能的迅速实现,更
调对人的积极
的激发。是故,重赏与重罚成为战时法治的永恒特征。秦法如此,后世亦如此,包括当代法治最为发达的国家也如此。从此
发审视秦法,我们对诸如连坐法等最为后世诟病的秦法,自然会有一
历史
的理解。连坐相保法,在中国一直断断续续延伸到近现代才告消失,期间意味何在?何以历代尽皆斥责秦法,而又对秦法最为“残苛”的连坐制度继承不悖,这便是“外王而内法”么?这
公然以秦法为牺牲而悄悄独享其效能的历史虚伪,值得今天的我们肯定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