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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多不想对这个问题刨
问底地继续思考,以免坠人古代思想的黑暗
渊。不过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学生,虽然应该站在制定法的一边,却又无法从对现在实定法的怀疑和痛苦中完全摆脱
来,因此他发现,在现在实定法烦琐的黑框重影中,必须经常辽阔地眺望自然法的神学理
以及《
法典》的
本思想中那澄明的蓝天或者繁星闪烁的夜空。
“行为生于
、语言、意志,也产生善恶的结果。”
接着,本多
“人以自我之睿智认清个人之灵魂基于法与非法之归宿,必须全力关注于法之获得。”即使在这里,《
法典》也与自然法一样,法与善业成为同义词,但是它基于以悟
难以理解的
回转世这一
,两者是不同的。从另一个方面说,这并非诉诸人的理
的方法,而是一
因果报应的恫吓,比起罗
法的基本理念,也许可以说是对人
更缺少信任的法理念。
但是,正如罗
法对诉讼权的规定是基于反近代权利概念的思想,即主张没有权利救济的地方就没有诉讼权。同样,《
法典》也有关于庄严的国王和婆罗门在法
份的规定,把诉讼权限定为欠债不还等十八
情况。
法律学实在是一门不可思议的学问!它既是一张连日常细末行为都无一遗漏地包罗
去的网
极细的法网,同时又是一张网
大的大网,甚至可以把自古以来运行的星辰和太
统统网罗起来,如同贪得无厌的渔夫
着一网打尽的工作。
西方法律的断言命令归
结底是基于人的理
,而《
法典》极其
浅
地阐述以理
本无法估量的宇宙法则,即“
回”而且显得极其自然,极其合理。
,罗
法犹如在空中浮游的几何学式的建筑
,将它的影
清晰地投
在明亮的地面上。当他对这个不可动摇地站立在现在自己所学的近代实定法背后的
影
到厌倦时,偶尔想从明治时期的日本如此忠实的继承法的压迫中摆脱
来,把目光投向亚洲其他广阔的古老法制世界也是很自然的。

法典约在公元前二世纪至公元二世纪之间陆续编成,是印度古代法典的集大成,在印度教徒中至今仍然保持着法律的效力。十二章二千六百八十四条的法律规定形成一个包括宗族、习俗、
德、法在内的庞大
系,从宇宙起源直至盗窃罪、遗产继承的规定,详细之极。这个亚洲的浑沌世界与基督教中世纪自然法学那
以井然有序的宏观世界和微观世界的观照所构筑的
系实际上形成鲜明的对照。
“对一切生
保持语言、意志、
的三重控制,并完全控制
、嗔怒者,终成正果,即获得终极之解脱。”
“人因行为之过错于来世变成草树,因语言之过错变成鸟兽,因
神之过错投胎低级
姓之家。”
“
神与
在现世相
,有善、中、恶三
之别。”
只要一想到那个令人捉摸不透的
貌朋友,他就预
到自己的青
将是多么的平淡无奇,不由得惶恐害怕。他迷迷糊糊地想起另一个同学得意扬扬告诉自己的一件事:那个同学在祗园的茶馆里,把坐垫卷起当橄榄球,和许多舞
兴
采烈地玩起来。
诉讼法本来是枯燥无味的,但本多被这
法典独特的生动丰富的语言形象所
引,一直埋
读下去。例如在论述国王通过审理判断事实的正确与否时,将其比喻为“犹如猎人顺着血迹寻找到受伤的鹿的窝”;又如在列举国王义务时,比喻为“如同因陀罗在四月的雨季降下丰富的雨
”表示应该让国民沐浴恩惠。本多终于看到最后一章,觉得那文字既像法律规定又似格言。
本多埋
读书,忘记了时间,该上床休息了。他担心由于睡眠不足,明天一副倦容和清显一起陪同外宾看戏,那就有失
统了。
从
善书店送来的书籍中,有一本L·德隆肖翻译的《
法典》的法译本,似乎可以正确回答本多的疑问。
“人以
神接受
神之结果,以语言接受语言之结果,以
接受行为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