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蔡东萍的律师首先质疑:“既然你们已经确定赃款就在金葵的手上,而且金葵自己也供认不讳,那为什么不对她采取必要的
制措施呢?总不能仅仅让她退了赃款就算完事了吧?你们公安机关还应当依法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据刑法的量刑规定,盗窃财
数额特别
大的,最
可以判她无期徒刑!”
,下午,案件的主要受害人周欣和次要受害人蔡东萍都被召集到公安分局的一间会客室里,由这个案件的承办民警向她们,也向随同她们一起到场的两位律师,通报了仁里胡同三号院失窃案的调查情况。
另一位民警补充说明:“我们确实在金葵手里找到了这四百万元的存折,但金葵的手里,同时还握有
纯的一份遗嘱,这份遗嘱规定金葵可以获得三号院的房产和四百万元现金的遗赠。
据金葵解释,这张存折是
纯委托他的师傅从家里取
来
给她的。我们也找到了
纯的那位师傅,据这位师傅说是
纯让他把存折拿
来
给金葵保存的,把存折改成金葵的名字也是
纯同意的。我们也去了医院,想找
纯本人求证一下,但
纯现在情况不是太好。据医生反映,他的神志时迷时清,我们把这事简单向他说了一下,他现在说话困难,不过
觉他是听懂了,他没有
否认的表情。所以这件事以我们现在查到的情况看,认定金葵盗窃财
,证据上是不能支持的,金葵不仅持有
纯的遗嘱,又有证人证明存折改成她的名字是
纯本人的意愿,这笔钱本
就是
纯的,他要把钱给谁,是他的权利。至于是不是经过了他
人的同意,或者还有什么其他情况,也都是家
内
和私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了,不构成犯罪问题。即便
纯没有让金葵把存折改名,但因为遗嘱上确实是把这笔钱分给金葵了,她提前落到自己名下,也很难
盗窃罪
理。总而言之,这件事继续
刑事案件
行侦办,已经缺乏依据。”
公安对蔡东萍的回答不急不慌,四平八稳的腔调像是故意要激怒于她“这个钱你们暂时还拿不回去。这四百万目前还在金葵手里。”
“那你们继续调查是不是得…”
警察的话让周欣与律师哑然无声,唯有蔡东萍还在关注她的利益“那房产证呢,她私自把房产证过了
,我弟弟没死她说我弟弟死了,把我弟弟在老家的
也给销了,这又该当何罪,你们不会说这也是我弟弟让她这么
的吧?”
警察说:“这我们理解。不过我们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打击犯罪,查找犯罪。至于三号院,还有那四百万,这些财产如果你们认为应当从金葵手中要回来的话,那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主张你们的权利。你是律师,你应该懂吧。”
律师也无可辩驳了。
谁也没想到这事
成了这么个结果。
撤案?双方的律师也大
意外,都以为听错了耳朵。
警察对蔡东萍显然有
反
,回答也就相对
:“我们在对金葵住所
行的搜查中,只搜到了存折,没有搜到房产证。
据在房屋权属登记
调查的情况看,目前也不能确认把三号院房产过
这件事就是金葵
的。当然这件事我们还会继续调查,如果确认是哪一个人
的,那他涉嫌的就是伪造公文印章罪了,也不是盗窃罪。伪造公文印章罪也是可以依法
理的。我们现在撤案的,只是三号院的失窃案,不是这个。”
公安的意见是:撤案!
蔡东萍比她的律师当然更为激烈,愤怒的矛
甚至已经指向了“枉法”的民警“事实是
据,法律是准绳,既然你们已经人赃俱获,凭什么这么便宜就把她放了?我们报案不光是为了把钱追回来,也是为了能把这
胆大包天的罪犯抓住绳之以法!你们一找到钱就撤案,我们绝对不能同意!你们分局不秉公执法,我们可是有权向上反映的,这事我们可不是拿回钱就算完了!”
这个案
已经查明的事实是:三号院失踪的那四百万元确实如周欣报案时所怀疑的那样,已经落在了金葵的手中,对此金葵本人已经承认。但公安对此案下一步工作给
的意见,却让周欣与蔡东萍这两个迥然相异的女人,都同样吃惊。
蔡东萍还想吵闹,她的律师用手势请她少安毋躁,随即接话问
:“可现在的问题是,
纯还在,还活着,而三号院和他的相当一
分现金财产,已经被金葵据为己有了。至少三号院是依靠伪造的文书办理的产权过
,所以过
也肯定不能算的,总不能让这件事既成事实吧?”
蔡东萍和周欣,律师和律师,一时全都瞠目结
。
在当初报案时周欣曾经以为,这四百万被金葵暗渡陈仓或许是件好事,金葵以
试法也许倒把局面
简单了,无非请公安查明罪行,依法惩办,
纯也会猛省,识破金葵的真相,公
于是自现于天下,一切都能复归平静。但警察调查的结果和撤案的决定,
乎她的预料,使这件事更加扑朔迷离,越来越复杂起来。周欣接下来要
的事,是立即给
纯换个医院。换医院的主张是谷
提
来的,
据他替周欣请来的那个保安报告,昨天下午确实有一个女人试图

纯的病房,从保安对那女人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