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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二章赔偿与审判二(2/2)

飞看来国为了打赢这场所谓“遏制**扩张”的战争,急启用日本这一**先锋。为此,国力主尽快与日本缔结和约,解除对日本的军事制,恢复其主权,以便使日本尽快加**的行列中。召开旧金山会议的建议,就是在这火药味极的气氛中提的。

重重限制的赔偿规定就是以日本人的劳务充作赔偿,实际上是变相减免日本的战争赔偿,与1945年盟国赔偿委员会作的加重赔偿的原则是相抵的。因而遭到了亚洲、欧洲正义国家的反对。除了中国、朝鲜、越南未被邀请赴会外,缅甸和印度拒绝席会议,而席会议的苏联、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会后拒绝签字。这样,由于中、印、苏等国的抵制,当时世界上有一半的人是不承认旧金山和约的。

对于数额本没有提及,同时对战胜国的赔偿要求作了原则上的限制:即只能“利用日本人民在制造上、打捞上及对各该盟国的贡献的其他服务上的技能与劳作,作为协定赔偿各国修复其所受损失的费用”,而且必须在“日本可以维持生存的经济范围内行”

然而,国当局不顾中国方面的烈抗议,一意孤行召开了有五十二个国家席的旧金山会议,并纵会议通过了对日和约。

周恩来外长同样代表新中国政府对此提了抗议,指旧金山召开的对日和约会议,背弃了国际义务,中国不予承认。

旧金山和约是很不公正的条约,它把对日作战的起始时定为1941年12月7日,从而抹杀了中国人民自1931年9月18日起,特别是1937年7月7日至1941年12月7日这几年对日寇的单独抗击的历史。

但是,由于苏对中国政府的认同不一,在邀请国、共哪一方席旧金山会议的问题上双方发生了争执,国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张由台湾蒋介石政府参加和会,这遭到了苏联政府的决反对。看旧金山会议有搁浅的危险,国为了早日实现其扶日**的目的,竟然置中国作为主要战胜国的权益于不顾,借盟国对中国政府的认同有分歧而单方决定不邀请中国代表席旧金山和会,主张中国应在会外与日本单独缔结和约,对于将由中国哪一方与日本缔约,调“应由日本去决定”

同时,和约在赔偿问题上极力宽大日本,只是泛泛地规定:“日本国对战争中造成的损害及痛苦,将向盟国支付赔偿。”

已由单纯的内战升级为一场国际战争。

把中国排除在对日和约谈判之外并且给予日本选择缔约对象权利的法,使中国在对日和约问题上失去了主动地位。中国海峡两岸对国无视中国权益的作法均表示了烈的反对,蒋介石随即中国被拒绝参加对日和约签字,乃破坏国际信义之举,政府决不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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